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专业考试
第十条 符合2019年计划招生省份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身体健康,符合报考专业相应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按各招生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统一考试的报名办法、报名时间、专业考试科目等执行,学校不组织专业校考。专业成绩均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 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 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分数段)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1(部分有特殊规定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 对、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文化课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其他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 绿色通道 ,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 邮编:310023
联系部门: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8213107
传真:0571-88219311
招生网址:
微信公众号:ZISUZSB
新浪号:浙外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