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
综合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二、考查目标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 60分
中国宪法学 50分
中国法制史 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论述题5小题,共80分
四、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流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 法 的词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 法 的定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普遍性
四、法的权利和义务性一致性
五、法的程序性
六、法的国家强制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本质的不同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_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三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定义;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
二、古代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四、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三节、法律移植与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