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术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招;
(2)承认各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的各专业的录取办法:
A、承认浙江省的音乐类、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舞蹈表演、舞蹈表演(模特与礼仪)专业成绩的,参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录取办法执行;
B、承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统考成绩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等艺术专业,原则上按照:在高考文化成绩合格(对应艺术批次本科)和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在山东、新疆、吉林、黑龙江四省单独设点招生的各校考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广播电视编导、舞蹈表演、舞蹈表演(模特与礼仪)、音乐表演(声乐、流行音乐)、音乐表演(器乐)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合格(各省对应批次本科)和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采用院校志愿、专业志愿优先,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4)浙江省内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文理科二批)和专业校考考试(面试与体检)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填报我院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乘与礼仪方向)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参见第十三条办法录取。
(5)艺术类专业在同等情况下录取优先顺序为①专业成绩;②文化成绩;③单科成绩。
(6)浙江省外艺术类专业原则上招生一志愿的考生,若一志愿生源充足,招收一志愿的考生,在一志愿中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若录取仍不额满,则按规定程序采取补录等形式完成录取。